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青化镇**村,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小区,个体。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丰田牌陕A*****号小型轿车沿杨陵区西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康乐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醇浓度为184.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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