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从武宁县西海豪庭沿湖滨路往武宁县职高方向行驶,途经开宁县**镇**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7.09mg/100ml。
2.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从武宁县新宁镇安居工程小区往武宁县新宁镇湖岸花城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镇**路**队**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9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武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报告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省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江西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鉴[2019]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神州[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幸莉莉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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