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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10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68100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山东省单县单城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3日由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辽A****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南十西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当日20时58分提取的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身份证明材料、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4.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查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琳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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