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1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庄乡高速路口北200米路段,追尾撞到前方刘某甲驾驶的手扶拖拉机,造成刘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淮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证人刘某乙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杰
检察官助理 张曼林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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