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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越检一部刑诉〔2020〕13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浙江**保险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谷来镇**村里塘坞**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水木清华****室。2012824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吊销机动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28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1123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1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0851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D2**Z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富中路春山居酒馆门口时,因被群众举报酒驾,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黄某某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为22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违法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呼气、抽血、行车记录、人员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且有其他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1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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