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鄂F****7小型汽车由谷城县石花镇老君台社区往本镇彪家庙村方向行驶,行至本镇杨溪湾工业园区路口,与相对方向李某甲(女,26岁,谷城县石花镇杨溪湾村1组人)驾驶的鄂F****9小型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某、李某甲及乘载鄂F****9小型汽车的李某乙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同年3月19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5.20mg/100ml。同年4月1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00000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李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谷城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87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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