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5271,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9日13时许,在**镇**村的一个小吃店,被告人黄某某与匡某某一起吃中饭,并饮用两瓶啤酒。当天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由隆回县**镇**村行驶至**镇**村老村部路段,下车后因私事与肖某某发生争执,黄某某随后上车继续对肖某某进行辱骂并驾车离开,肖某某遂当场向隆回县公安局报案,举报黄某某酒后驾车。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路段将黄某某抓获。经怀化市**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2.3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尿检报告、到案经过、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表、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廖某某、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肖某某、廖某某、匡某某。
鉴定人的名单:谭某某、李某某,鉴定单位:怀化市**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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