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6********,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中专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30分许,在湖口县双钟镇云亭路大岭路段处,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赣G*****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与余某某停靠在路边的浙J*****号日产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了结。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让余某某报警。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黄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将黄某某带至湖口县中医院抽取血样。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的驾驶证属于逾期未审验状态。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6月30日,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黄某某当日驾车过程中血液酒精含量为146.32mg/100ml。2020年7月24日,湖口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黄某某传唤至湖口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查缉经过、协议书、关于黄某某酒驾记录情况说明、马影镇柯观村委会证明、酒精检测结果单及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九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738号;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情况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让被害人报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翀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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