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59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辽L****7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261公里**收费站上高速公路时, 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8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等;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崔雪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04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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