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路**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1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吉GA****的银色捷达轿车,行驶至洮北区青山镇后金宝村村村通转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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