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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1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吉GA****的银色捷达轿车,行驶至洮北区青山镇后金宝村村村通转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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