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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上杭县南阳镇汀杭路由南阳集镇往长汀县涂坊镇方向行驶,行至汀杭路411号路段与对向阙某某驾驶的闽******号中型货车相刮碰,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2.证人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东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75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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