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升达弘璟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山深线杨道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玉林
2021年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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