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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1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在英德市**宵夜档喝完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英德市**道南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对面路段时发生自翻,造成黄**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清正司法鉴定所对其酒精浓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58.96mg/100ml。被告人黄**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被告人黄**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被告人黄**《户籍证明》等书证;

3.钟**等人证言;

4.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

5.对被告人黄**血液进行酒精浓度鉴定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酒醉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能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此页无正文)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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