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0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茂名(临电)L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341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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