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8********,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镇**宿舍。因无证、酒后驾驶于2019年6月12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3时25分,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茂(临)名E0****号),在途径茂名市茂南区双山四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382711****;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