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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村,住河南省淮阳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桂圆北街处时,与沿开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向北左转弯肖某某驾驶的豫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6.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肖某某陈述;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的(郑)公(交通)鉴(理化)字〔2019〕1905756-1905757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出具和调取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第4101081201900005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10指挥中心出具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云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河南省淮阳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9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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