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绰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住**镇**楼上,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铜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铜鼓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因吸毒被铜鼓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6年因吸毒被铜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赖某某家中吃晚饭时喝了自制白酒(谷烧)约四两后到铜鼓县**饭店。20时许,黄某某应“建**”要求送其两个朋友到温泉,遂无证驾驶赣******白色小客车从铜鼓县烈士陵园前往温泉镇街上,途经城北路如意农家乐门口路段时,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将其拦下进行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黄某某酒精含量为8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黄某某带至铜鼓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釆集,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赣******车辆等

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等

证人赖某某、洪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赣中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802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芳亮

检察官助理:朱艳娇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7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