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3811976********,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春市南关区**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违规使用明火于2015年9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开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10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22时09分,饮酒后驾驶吉C****7号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春市南关区前进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宇大路交会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长春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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