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组,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三亚市荔枝沟丰糖村参加婚礼时喝了约5两白酒。当日21时许,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琼BG****号“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荔枝沟水厂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04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 靓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天涯区**村**组,联系电话:1838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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