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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 驾驶一辆赣******号牌小型汽车从三明市梅列区**饭店出发,行驶至长深高速三明北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12月11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8.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照片、呼气酒精检验单、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玉明

检察官助理 吴春华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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