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1145号
被告人黄某某,性别:**,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3********,**族,**文化,群众,**造船厂员工,户籍地为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号**室。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赣******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崇明区**镇**路**路西约500米处时,撞及对面方向牌号为苏******的小型普通客车,导致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处警民警检查,发现驾驶员黄某某有酒后反应,遂将其带至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卫生院抽取了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7mg/ml。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在事故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黄某某已赔偿对方车辆的物损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一键搜全国人口信息库、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前科劣迹的信息。
2.公安机关出具的110受理单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叶某某报警而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被提取血样情况、经司法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7mg/ml及送检的血液无凝血块、包装无渗漏。
4.公安机关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证实,牌号为赣******小型轿车来源合法有效,车辆所有人为黄某某。
5.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证复印件证实,黄某某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
6.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本案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8.公安机关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被害人叶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车辆物损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9.证人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对黄某某所提取的血样在送检前的保管情况。
10.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9月30日20时左右,其和黄某某、高某、张某四人在本区长兴镇一街区的牛骨头火锅店吃饭,期间黄某某、高某、张某三人都喝了百威啤酒,黄某某大约喝了三瓶,至22时30分左右结束,当时黄某某要去唱嗨KTV去找人开车,其就路边叫了一辆车和高某、张某先走了。10月1日上午,黄某某打其电话说昨晚酒驾发生事故被民警查获。
11.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09月30日23时55分左右,其驾驶牌号为苏******小型普通客车沿崇明区长兴镇丰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处,其看到对面逆向行驶过来一辆小客车,遂两车相撞,造成其车头损坏。后来对方轿车驾驶员对其说走保险报案,其就用手机打了“110”报了警,民警就来处理事故的事实。
1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被害方经济损失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光英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2185****。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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