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6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小区**号底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乌某甲等人在苏某某家喝酒,当日13时53分许,黄某某驾驶蒙C**号小型轿车在乌审旗鲁图镇中天丽府酒店院内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厅前右转弯时,与头东尾西停放在停车位内的蒙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黄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35毫克。该起事故中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就民事赔偿已与乌某乙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了赔偿。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信息;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现场笔录;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复印件;7.驾驶证、车辆信息;8.犯罪记录证明;9.归案情况说明;10.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1.返还物品凭证;12.交通事故认定书;13.其他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树豹
2020年5月7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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