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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51999********,藏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九寨沟县,住九寨沟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AQ****小型普通客车从白河乡太平村往九寨沟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8时55分许,行驶至白河乡太平村二组出入口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川AQ****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九寨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3.1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登翠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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