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职员,云南省腾冲市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腾冲市**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小型普通客车沿杭瑞高速公路从龙陵往保山方向行驶,21时28分许,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2819公路7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 mg/100ml,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乙醇含量125.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云秉司鉴(2020)毒鉴字第003号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量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马冠东
检察官助理:杨娜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8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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