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镇**组**街**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1时,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赤黑村往熙和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弥勒市**镇**村王某某新建房地基路段时,碰撞王某某停放在道路边的装载机,造成黄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依法提取黄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2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玲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7882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92页、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