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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70号

被告人某某,男, 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2时07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G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二环北路下层与金实路口交叉口新新华医院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黄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凯容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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