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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水富市**街道**路**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9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坝尾槽农贸市场旁**饭店门口倒车时,撞上停放在此处的川******号小型轿车,造成川******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水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现场处警民警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饮酒嫌疑,即将其带到水富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委托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结论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水富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水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抽取血样笔录、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其负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顺友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住于水富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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