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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云LH****号轻型自卸货车沿G323(瑞金-清水河)由羊头岩方向往耿马方向行驶, 0时20分许,当行驶至G323K2848+600M处时,其所驾车辆与行人周某某相刮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抽血检验,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06.67mg/100ml。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凭证,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590883****。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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