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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5********,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云阳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害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21时许至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云阳县望江大道的北部湾KTV与友人唱歌饮酒,期间饮4小瓶百威啤酒。23时50分许,黄某某驾驶渝F2****小型轿车从KTV对面停车场出发,向望江大道753号行驶,途经望江大道飞龙桥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渝F1****越野车、渝A9****小轿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三车受损。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匿名群众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发现黄某某系酒后驾车,遂将其抓获。经重庆市云阳县交巡警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鑫道(重庆)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渝F2****小轿车评估维修费用为12536元,渝A9****小轿车评估维修费用为6235元,渝F1****越野车评估维修费用为23670元。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损失评估专家意见书;

6.提取血液登记表、封存照片及视频、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云阳县**街道****号。

2.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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