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4********,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群众,五指山市**有限公司**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琼D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驶经五指山市环市西路路段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初步调查,黄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遂将黄某某带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夜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是149/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号为琼DD****摩托车(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
7.其他证据:血样送检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艳 艳
检察官助理: 曾 亿
2020年10月23日
附注:1.被告人现住在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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