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8********,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员工,住宜宾市叙州区**城**幢**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因案发地在叙州区,故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3月16日22时35分许,黄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汽车,从宜宾市叙州区中坝大桥方向经外江路往高铁西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外江路金沙雅苑小区门口时,与同向由罗某某驾驶的川Q*****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某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一直在现场等待处理。宜宾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将黄某某带回办案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15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送检。2020年3月18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40.2mg/100ml。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4月1日,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
2020年5月27日,经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右侧额部创伤性硬膜外出血鉴定为轻伤一级,其右侧额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其头皮创口鉴定为轻伤二级。
黄某某在赔偿罗某某2万元后,取得了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事故发生,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77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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