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队**号。2019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5日,2020年5月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A7****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上搭载其同事张某某),行驶至佛山一环50公里200米路段时,与前方一辆货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经对方货车车主报警,民警到场处警时发现黄某某身上有酒气,因此对黄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检验,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5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与对方货车司机已经协商解决,因此公安机关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另,本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未通知公安机关的情况下,去往上海市并更换了手机号,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其到案接受调查。后其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并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工作情况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青
检察官助理:莫翠芳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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