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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厂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号。2017年7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NF41B-51****,发动机号:F406-51****)两轮普通摩托车上路行驶,行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龙大道S363省道12KM+850M对开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2.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区****厂员工宿舍**号房,联系电话185*******;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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