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小区**栋**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正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西门,被告人黄某某与该小区保安发生纠纷,后小区保安报警,被告人黄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
2020年8 月 1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