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000000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8********,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乡**村**号,现租住贵州省凯里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O号小型轿车,从凯里风情园一饭店出发准备前往凯里市大友庄,21时00分许,当其行驶至凯里市友庄南路100米(小地名:大友庄菜场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案发当天提取的黄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
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家桃
雷 丹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6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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