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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5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社区居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凌晨01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与南桂东路交汇路口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粤EU****号牌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6毫克/100毫升;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医院,对其抽血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结果为20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李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2020年6月30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社区居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7900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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