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赣A*****号小型汽车沿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红湾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红谷众森一品”小区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社会调查结果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涂晓扬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