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6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江头圩往江头镇小竹村方向沿Y488乡道行驶,行驶至饭岭村路段时,因避让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行人而驶入对方向车道,与在对方向正常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粤F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黄某某和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23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黄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3.90mg/100ml,达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查处照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良珍
检察官助理 吕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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