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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黄某某, 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街道**路**号**楼,现住台山市**街道**村**号**房。2020年6月3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Q****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台山市台城富城大道街道办门口路段与由被害人江某某驾驶的粤KJ****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80.38g/100ml。

经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江某某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洁丽

2020624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住在台山市**街道**村**号**房,联系电话1353602****。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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