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4时1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J****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路“**”店门口,停车后黄某某进入“**”理发店内。当日14时51分许,黄某某在“**”理发店门口被接处警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报警单、检验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程某某、向某某、房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辨认笔录;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呼气及抽血照片、饮酒店铺照片、停车位置照片、视频监控截图;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惠招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21478****)。
2.电子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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