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6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高中文化,合肥**汽修美容店美容技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村**巷**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2时35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颍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铜陵北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现场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安徽第二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乙醇含量9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高某某、徐某某证言。
4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
5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5519****)。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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