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0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路**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社**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干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 年6月26 日16时09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1****的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爱琴海购物公园地下车库倒车时,撞上干某某停放在车位内的苏E0****小型轿车,致苏E0****小型轿车又撞到查某某停放在车位内的苏EQ****小型轿车,事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20年6月26日16时2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车沿环尹山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舞泾路路口处,追尾撞上梅某某驾驶的苏E0****小型轿车,致该车又追尾撞上王某某驾驶的豫SE****小型轿车。上述事故致五车受损及黄某某、梅某某受伤。在该起事故中,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5mg/100ml;苏E1****车损价值人民币13882元,苏E0****车损价值人民币2100元,苏EQ****车损价值人民币951元,苏E0****车损价值人民币9113元,豫SE****车损价值人民币1494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干某某、查某某、梅某某、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四名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干某某、梅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处警视频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王萍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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