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和平县城**路**号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2时15分,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湘B*****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和平县城**段时,被和平县公安机关查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黄某某抽取的血液作乙醇定性定量测定,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鉴定意见;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雄心
检察官助理 余学智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和平县城**路**号旁;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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