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栋**单元**门(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栋**单元**门)。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移送至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3时47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黑A****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街,实施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对采自黄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值为:124.28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飞
检察官助理:杜卿睿
2020年8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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