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2000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6月因犯脱逃罪被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与原判尚未执行完毕刑罚合并执行2年4个月;2009年7月因无证驾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2800元;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月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4月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4月因吸毒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5月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6年6月因吸毒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6年6月被责令强制戒毒2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FA0****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广场路人民路路口处,遇交警设卡拦车检查时驾车冲卡,并与浙F625V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兵、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凤梅
检察官助理:李嘉程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认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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