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仁寿县**镇长岛高标工地宿舍沿环湖西路往黑龙滩大坝方向行驶,19时53分许,当车行至仁寿县**镇邱家堰桥处时被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仁寿县**镇**乡**村*组,联系电话1822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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