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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晚22时44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川******号二轮摩托车从仪陇县新政镇两宫路向人民路方向行驶,行至人民路路段被仪陇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7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电话1340828****。

2.案卷二册随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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