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镇**村**社。2019年4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江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Y*****号小型货车从杨家河向小河方向行驶。1时27分,当车行驶至南江县检察院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5.2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证言;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按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从重处罚。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1月20天,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泽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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