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黄某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释放并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其牌号为川******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女儿行驶至古蔺县古蔺镇滨河路“天王金殿”门口路段时,被侦查人员查获,并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黄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为192mg/100ml。后,黄某某被带至古蔺县中医医院提取血样送检。医院医务人员在为黄某某抽血时,使用了含有乙醇的“爱尔碘”皮肤消毒液。2019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9年12月30日晚(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古蔺县古蔺镇火星山“鑫池山庄”参与他人结婚酒席,并在席间饮酒。之后,黄某某在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当晚21时许驾驶牌号为川******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罗某某,从古蔺县金都宾馆出发,沿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往古蔺镇保安桥方向行驶,并在行至金兰大道交警大队路口处时遇到交警路检。随后,黄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从该路口转向古蔺镇滨兰路,并遂即被拦截的侦查人员查获。后,侦查人员将其带至古蔺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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