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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Q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3时40分许行驶至屏山镇学苑街小学外路段时,因避让行人,车辆滑倒后与行人郭某某、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他人报警后,民警前往屏山县人民医院了解情况,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的事实,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73.2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二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言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冬梅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居住在屏山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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