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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12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5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黄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S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开江县长岭镇往广福镇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开江县渝巫路开开段9KM+100M处时,与行人周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周某某受伤。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的酒精浓度为183.2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开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4月13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2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与周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林

检察官助理:梅竹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522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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